辽阳银行懈怠履行法院查封股权 被罚30万
2019-01-31 10:45:28 来源:和讯银行
银行因业务违规受到银监局、央行等处罚已屡见不鲜,但被法院予以罚款的实为少见。日前,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辽阳银行因懈怠履行法院的查封,已负责人不在为由予以拖延,最终被太和区人民法院罚款30万元。
判决书显示,经查,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与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同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太和区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上午到辽阳银行保全查封同益公司持有的辽阳银行1.5亿股权及收益,并向该行送达(2018)辽0711执保34、35、36、37、38、39、40、41、42、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据启信宝显示,辽阳银行共有26名股东出资,包含同益实业集团、葫芦岛港集团、辽阳地方财政局等,其中同益实业集团出资额为1.5亿元。
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辽阳银行以专门负责保全查封的负责人不在单位,需要内部请示为由不接受协助执行通知书。
太和区法院通过电话联系负责人并找到辽阳银行行长助理仍没有结果,遂向该行释明懈怠执行的法律后果后,留置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保全裁定书。
滞延至下午17时左右,辽阳银行负责人电话回复太和区法院,称对同益公司在辽阳银行股权的查封已有三家法院,顺序依次为第一大连中院、第二辽阳中院、第三太和区法院,但对上述回复,辽阳银行不能提供证明关于查封相关顺序的证据。
事后,经调查辽阳银行保安登记簿的照片,太和区法院发现,仅在2018年6月27日有一家法院到过该行,并不存在被三家法院轮流查封的事实。
据了解,辽阳银行是一家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在原辽阳城市信用联社的基础上组建而成,1997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辽阳城市信用合作社变更为辽阳市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6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名为辽阳市商业银行。2010年4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更名为辽阳银行。
2018年6月28日,太和区法院于作出(2018)辽0711司惩1号罚款决定,对协助义务人辽阳银行罚款30万元。
认为,辽阳银行在接到太和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该行内部规定的保全查封负责人不在公司为由未即时办理,滞延五个多小时。辽阳银行懈怠履行、拖延办理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第(四)项规定的行为。
对于太和区法院作出的处罚,辽阳银行不服并提出复议申请。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认为太和区法院对辽阳银行拖延协助执行行为作出的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适当的。故辽阳银行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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